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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令颁布后,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最全攻略

2017.07.31

来源: 职业健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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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就要实施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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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首发|8月1日起实施

防护设施“三同时”最初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被明确要求开展,安监总局令第51号曾对如何开展及具体开展要求做了规定;90号令发布代替了51号令,三同时依然要开展,并且有了新的要求。

01

“三同时” 开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47号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90号



02

三同时” 开展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03

评价开展依据


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90号令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90号令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③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0号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④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对现状评价没有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47号)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危害一般和较重的用人单位,没有法规要求。

04

评价最新要求


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


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05

编制机构(人员)要求


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删除了原法的第19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即法律不再要求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价。安监部门发布的90号令等法规也没有明确要求对编制机构(人员)的要求,故而理论上任何有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均可以编制评价报告。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内容前后对比


06

评审要求


评审专家:三类人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

(2)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07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90号令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类别,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分类意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实施随机抽查。

具体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08

公告要求

09

监督检查要求


“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

90号令第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三同时”一体化监管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要求,提高这些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实施率)。


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


三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责任考核之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10

获取建设项目的信息


一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


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三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告栏、网站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信息。


四是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


五是相关举报信息。

11

法律责任


见90号令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