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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人竟辩称不熟悉《职业病防治法》!? |一企业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被处罚!

2017.07.31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案例一

近日,盐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珠宝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排多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车磨打)、有机溶剂(酸洗)等职业病危害作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未做职业健康体检等9个问题。区安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针对企业这名责任人辩称不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不了解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普法教育。


执法人员责成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为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违法事实处以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希望其他用人单位能引以为戒,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抓好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案例二

在北京房山区,有家主营业务为精密机械零部件加工的公司。早些时候,这家公司叫北京航天华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后来,该公司改了下企业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改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把公司名儿也改成了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让该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竟然因为改明儿这事儿吃了罚单,被房山区安监局罚了5000元。


2017年7月7日,房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改了名之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于是决定对公司给予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检查10天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就送到了这家公司,罚款5000元。


由于该公司是新三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对收到安监局处罚这一事项进行公告。于是,公司在7月19日晚间对此进行了公告。


改个名就被罚钱,是安监局太任性吗?这项罚款是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进行的。(来源:安全生产观察)

法条链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